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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宣傳資料

時間:2019-04-11

國家安全法宣傳資料


一、《國家安全法》知識問答

1.《國家安全法》有哪些特點?

答:具有高度的科學性和鮮明的現實性,充分體現了鄧小平理論的時代精神,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順利進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立法方式上,是程序法和實體法的結合體,既有實體法的內容又有程序法的特征;恰當地處理了國家安全工作隱蔽性與法律公開性的矛盾,保密而不神秘,立法而不泄密;涉外性強,使法律規范與政策規范、原則性與靈活性有機地結合起來。

2.什么是國家安全?

答:國家安全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生存和發展權利、利益的總和,包括國家政治體制不受侵犯;經濟發展、民族團結、社會安定不受威脅;國家秘密不被竊取;國家工作人員不被策反;國家機構不被滲透;人民生命、財產不受外來勢力的侵犯等。

3.什么是國家安全意識?

答:國家安全意識是指公民在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方面所應具備的觀念和總和,主要包括愛國主義精神、國家利益至上觀念、法紀觀念、敵情觀念、保密觀念、安全防范觀念等。

4.為什么《國家安全法》只使用“間諜”一詞,而不使用“特務”一詞?

答:間諜與特務在本質上并無區別,都是階級社會的產物。通常認為,間諜是在國與國之間活動,特務是活動在一國內的不同政治集團之間,或在國與國之間活動。我國習慣上把外國間諜情報組織成員稱為間諜,把臺灣地區間諜情報組織成員稱為特務。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有關規范間諜行為的法律中只用“間諜”一詞。因此,《國家安全法》將間諜、特務統稱為間諜。這既符合實際情況和法理,又與世界通行做法接軌。

5.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時,有權查證的身份證明包括哪些證件?

答:這里所稱身份證明包括中國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工作證、學生證、軍官證、士兵證、戶口本和境外人士的護照、身份證、居留證、回鄉證等。

6.為什么規定海關、邊防等檢查機關對國家安全機關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免予檢驗?

答:《國家安全法》這一規定首先是因為國家安全工作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在很多情況下,如果按常規予以查驗,極有可能導致國家安全工作中的秘密擴散;其次還在于國家安全工作時效性強,免于常規檢查,避免拖延時機,貽誤工作。

7.《國家安全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措施有哪些?

答:行政處罰是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追究和制裁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國家安全工作的違法行為的行政措施。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拘留。國家安全機關對以下情況可以處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處罰;(1)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拒絕提供有關證據,情節較輕的;(2)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公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情節較輕的;(3)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安全工作中的國家秘密,未構成犯罪的。 沒收。國家安全機關對于非法持有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專用間諜器材應當予以沒收。 限期離境或驅逐出境。對違反《國家安全法》的境外人員,國家安全機關可以對其限期離境或驅逐出境。

8.什么是“專用間諜器材”?

答:專用間諜器材是指專門進行間諜活動或其他竊密活動特殊需要器材。《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20條規定,專用間諜器材主要有:一是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如特制的或經過偽裝的、秘密用于竊聽、竊照器材;二是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三是用于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四是其他專用間諜器材,如特種微宿、秘密跟蹤裝置等。

9.《國家安全法》第8條中規定的限制進入地區、場所、單位指哪些?

答:限制進入的地區、場所、單位是指由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非經一定的批準程序不得隨便進入的區域、場所和單位。

限制進入的地區如邊境管理區、海防工作區、邊境禁區、海上禁區、軍事禁區、保稅區等。

限制進入的場所如:機場、港口、碼頭等隔離區(含停機坪、驗證臺)以及外輪的錨地,車站的站臺等。

限制進入的單位如: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駐地;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工程;國防尖端企業;負責尖端科研項目的研究院所;廣播臺、電視臺、樞紐性長話局、電報大樓等重要廣播通訊單位;核電站、大型水力、火力發電廠等重要電力單位;國家銀行、造幣廠、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金庫等重要金融單位;國家重要物資儲備庫、彈藥庫、油料庫、劇毒物品倉庫等重要物資倉庫等等。

10、“交通阻礙”和“優先通行”是什么含義?

答:《國家安全法》第九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這里的“交通阻礙”包括三種情況:一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中斷或者車輛擁擠而致交通阻塞;二是指按交通規則禁止通行情況,如遇紅燈;三是指由于某項事件、某項活動而禁止通行。“優先通行”,就是指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緊急公務,遇有交通阻礙時,不受交通標志、信號和禁止通行命令的限制,以非常規方式通過阻礙路段。負責交通管理的工作人中應當給予協助、及時疏導,優先放行。

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我國《國家安全法》在第四條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種類作了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1.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2.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3.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4.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5.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下列行為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行為。

1.組織、策劃或者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的;

2.捏造、歪曲事實,發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論,或者制作、傳播音像制品,危害國家安全的;

3.利用設立社會團體或者企業事業組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4.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5.制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分裂,危害國家安全的;

6.境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不聽勸阻,擅自會見境內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重大嫌疑的人員的。

三、國家安全機關“偵察證”簡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賦予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于1993年統一制發了一種新的特殊證件,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偵察證”,簡稱“偵察證”。 “偵察證”由國家安全部統一制作、簽發,全國通用。“偵察證”的式樣和內容為:封面為真皮質地,朱紅色,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偵察證”字樣和由盾牌、五星、短劍及“國家安全”字樣組成的徽章圖案;封里印有持證人的照片、姓名、性別、單位、職務編號、簽發機關及行使的職權。這些職權包括:有權查驗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可以進入有關場所和限制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可以查看或者調閱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必要時,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筑物。

維護國家安全是全體公民的義務。國愛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持“偵察證”依法執行任務時,個人和組織應根據《國家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積極提供便利條件和其他協助,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礙或者阻撓,違者將依法處理。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使用或者偽造“偵察證”,違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安人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違者將視情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如果發現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可以進行檢舉、控告、國家安全機關將及時查清事實,嚴肅處理。

四、國家安全機關“特別通行”標志簡介

為保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十六條及《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國家安全部決定,國家安全機關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從1995年8月1日起,配置、使用“特別通行”標志和警燈、警報器。“特別通行”標志由國家安全部統一制作、配發、全國通用。規格為320mmx150mm,鋁制底版,紙底白字,中間是“特別通行”字樣,下行是“國安xx——xxx”號,背面設有全身防偽標記。

配備“特別通行”標志的車輛享有下列權利:

1.遇交通障礙時優先通行;

2.限制;

3.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地區、場所和單位,可以在非指定地點停靠;

4.免檢放行;

5.優先通過橋梁、渡口、公路(含高速公路)及隧道;

6.遇局部地區戒嚴、交通管制或者治安緊急狀態時,可以通行。

五、名詞術語解釋

1.境內外機構、組織:是指外國和臺灣、香港、澳門等地區的機構、組織,包括這些機構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分支組織,如使、領館,辦事處,商社,新聞機構以及其他社團和企事業組織。

2.境外個人:是指居住在外國和臺灣、香港、澳門等地區的人,包括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

3.間諜組織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示、委托、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人。代理人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目前已規范了“特務”與“間諜”的稱謂,把“特務”統稱為“間諜”。

4.敵對組織:是指敵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它既包括外國人以各種機構、社團名義對我國進行各種破壞活動而成立的組織,也包括逃往境外的動、暴亂分子以及其他人員成立的以破壞、顛覆我國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各種社團組織,以及境內各種敵視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組織。

5.資助:境外的機構、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方法,以各種名義向境內敵對組織和個人以及家屬提供經費、物資、器材、設備等,支持他們進行反政府、搞分裂、顛覆政權等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6.勾結:主要是指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通過公開或秘密接觸、信電往來或者其他方式進行通謀、策劃等,共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7.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主要包括下列秘密事項: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犯罪中的秘密事項,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國家秘密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